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式指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申請◕◕↟₪·、受理◕◕↟₪·、審查◕◕↟₪·、證書的批准頒發及有效期滿時的換證程式◕₪•↟。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設製造許可辦公室₪•,負責辦理製造許可日常事務◕₪•↟。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申請的提出
(一)申請A◕◕↟₪·、B◕◕↟₪·、C級鍋爐和A◕◕↟₪·、B◕◕↟₪·、C級壓力容器以及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的境內製造企業須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申請資料應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稽核並簽署意見◕₪•↟。
(二)申請D級鍋爐◕◕↟₪·、D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境內製造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
(三)申請鍋爐◕◕↟₪·、壓力容器或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的境外製造企業應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
第五條 申請時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申請資料應採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為其他文種時₪•,應附中或英譯文)₪✘:
(一)特種裝置製造許可申請表(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下載)一式二份;
(二)工廠概況說明;
(三)依法在當地政府註冊或登記的檔案影印件;
(四)工廠已獲得的認證或認可證書影印件;
(五)典型產品名稱及相關引數和規格;
(六)產品圖紙和設計檔案(適用於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見第十四條);
(七)工廠質量手冊;
(八)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